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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1068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周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周林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周林会,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周林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林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林会名下坐落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1单元10层1034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周林会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