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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25号

刘瑞发、党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瑞发,党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发,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辉,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上诉人刘瑞发因与被上诉人党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6116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瑞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该案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及理由:1、刘瑞发与党辉系买卖合同纠纷,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该案在被告所在地,也就是身份证登记地法院,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2、该案并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该案并不涉及此等物权纠纷。3、一审法院对本案已进行了庭前调解,对案情有了充分了解,应由一审法院继续管辖为宜。

被上诉人党辉辩称,同意一审裁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事实及理由:1、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便于法院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法院管辖。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合同的签订地、房屋买卖地都在天津市××区,因此天津市武清区法院有管辖权。另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党辉的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所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买卖的房屋坐落于天津市××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瑞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强国琴

审 判 员  王 新

代理

审判员  孟 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新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