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财保8号
申请人:陈华军,男,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梅,泰州市海陵区西郊法律服务所。
被
申请人: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41343035D,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园梅兰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桃。申请人陈华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泰州市盛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4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赛德鬃刷(泰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华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栾晓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葛文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