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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73号

朱恒逵与胥海彬、荥经县附城乡人民政府、兰绍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朱恒逵,胥海彬,荥经县附城乡人民政府,兰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73号原告朱恒逵,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被告胥海彬,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被告荥经县附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荥经县附城乡南罗坝村。

法定代表人:高年洪被告兰绍军,男,56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恒逵诉被告胥海彬、荥经县附城乡人民政府、兰绍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朱恒逵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世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