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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行审1号

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8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法定代表人牟光勇,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铎,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科长。被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武人社决字【2016】第1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武人社决字【2016】第1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武人社决字【2016】第1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武人社决字【2016】第100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德州东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59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卜庆勇

审 判 员  吕 莹

人民陪审员  唐 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