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余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卢长安,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余军与卢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卢长安未履行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长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子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