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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628号

余军、卢长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军,卢长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余军,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卢长安,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余军与卢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卢长安未履行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长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子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陆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