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诉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4日审结,该案(2012)安文证经字第4443号公证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在安阳市**小区有房产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李某某名下在安阳市**小区的房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绍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