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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117号

XX、李凤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李凤领,王晓兵,李国良,门百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1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金燕,衡水市桃城区德元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李凤领,女,汉族,1965年2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王晓兵,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李国良,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门百红,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凤领、王晓兵、李国良、门百红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7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