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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8281号

吴秋娟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雪敏,吴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281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敏,女,1985年12月出生。被执行人吴秋娟,女,1965年12月出生。吴秋娟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人吴秋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秋娟已退缴的人民币137,200元,发还被害人李雪敏;

三、责令被告人吴秋娟退赔人民币112,800元,发还被害人李雪敏。李雪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秋娟名下暂无银行、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冻结吴秋娟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个,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0.87元和72.68元。吴秋娟退缴的人民币137,200元已发还申请人李雪敏。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吴秋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82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 徐 峰

审判员 刘 婷

审判员 马世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