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9999号申请执行人马录玲。被执行人马改玲。马录玲申请执行马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改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录玲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改玲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责令被执行人马改玲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良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