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7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黄旭,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黑龙XX安工业公司工人。被执行人张鑫,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秋贺,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黄旭与张鑫、陈秋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鑫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旭煤款及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58100元,2016年10月17日已给付8100元,剩余150000元于2017年1月7日给付。申请执行费2249元由张鑫负担于2017年3月1日前缴清。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7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时国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哲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