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5执107号

罗先儒与刘明尚、贾平安、张奉益和邱新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先儒,贾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罗先儒,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

被执行人:贾平安,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罗先儒与刘明尚、贾平安、张奉益和邱新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明尚、贾平安、张奉益和邱新环一直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6)陕0925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如下义务。

一、向罗先儒给付各项损失10555.32元;贾平安负担案件诉讼费352元、及执行费58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贾平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肖家坝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贾平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肖家坝营业所存款10000元。划拨入岚皋县人民法院涉案帐户xxxx(中国工商银行岚皋县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叶志江

审判员  唐 玮

审判员  陈洪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全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