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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99号

陶明学与和硕县顺通驾校有限责任公司、王虎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陶明学,和硕县顺通驾校有限责任公司,王虎,赵新军,曾彦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99号

原告:陶明学,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现住和硕县。

被告:和硕县顺通驾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硕县水磨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慧珍,执行董事。

被告:王虎,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赵新军,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告:曾彦翔,男,汉族,1973年4月9日出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陶明学诉和硕县顺通驾校有限责任公司、王虎、赵新军、曾彦翔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明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明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15元,合计165元由原告陶明学负担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俞天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