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27号
原告:宋乐国,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朱剑锋,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乐国与被告朱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减半收取607.50元,由原告宋乐国负担。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