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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1319号

刘旺与贾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1-1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贾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319号

原告:刘旺,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贾子,女,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刘旺与被告贾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继祥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