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徐建明。被执行人孙利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02民初28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7)甘0502执10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4日前自觉偿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25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利恒在农行天水市金穗支行账户内存款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海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庞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