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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保47号

连鹏与李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鹏,李恒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保47号申请执行人连鹏,男,1987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恒荣,男,1955年9月15日生,满族。申请执行人连鹏与被执行人李恒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黑1124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连鹏自有的车牌号为:黑NG****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8日查封了连鹏车牌号为黑NG****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保6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