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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恢8号

刘建民、段小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15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民,段小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民,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现住江西省永新县,申请执行人段小星,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现住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民与被执行人段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830执恢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重立

审判员  颜 斌

审判员  宋炳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汪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