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4411号
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20号。
负责人:钟小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栋,男,身份信息不明,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霍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