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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执789号

许树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树好

裁判文书全文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789号移交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许树好,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执行许树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向金融、房管、工商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树雄

审判员  冯道坤

审判员  苏志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旭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