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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异21号

申请人付家珍、张宪桂、易海雀、易向峰与被执行人易华利付绍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家珍,张宪桂,易海雀,易向峰,易华利,付绍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21号申请人付家珍,女,生于1927年9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张宪桂,女,生于1952年7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易海雀,女,生于1974年9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易向峰,男,生于1977年1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易华利,男,生于1963年1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付绍碧,女,生于1965年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良全与被执行人易华利、付绍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家珍、张宪桂、易海雀、易向峰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重庆市万州区龙沙镇沙包村民委员会证明、易良全死亡证明、身份证等证据。

本院查明,易良全于2017年1月21日死亡,其父先于其死亡,其母付家珍健在,其妻子为张宪桂,易良全与张宪桂育有一女易海雀、一子易向峰。

本院认为,易良全死亡后,其权利主体资格已经丧失,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权利,依法承担义务。易良全的母亲付家珍、妻子张宪桂、女儿易海雀、儿子易向峰享有继承权,应当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本院(2016)渝010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易良全享有的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付家珍、张宪桂、易海雀、易向峰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本院(2016)渝0101民初50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易良全享有的相关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杨致秀

代理

审判员  熊海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方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