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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118号

彭茂清申请执行向真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茂清,向真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彭茂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被执行人:向真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茂清与被执行人向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真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真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曾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