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彭茂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
被执行人:向真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西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茂清与被执行人向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向真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真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曾 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