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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执16号

许淘淘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淘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执1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许淘淘,男,汉族,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王聪荣与许淘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闽民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许淘淘承担,因许淘淘未主动缴纳,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受理的(2017)闽执16号执行案件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汇入以下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寄至本院执行局。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账号:13×××6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文君

审 判 员  黄建飞

代理

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武附: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