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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139号之一

董必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必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39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董必超,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承包经营黄山国际大酒店康乐部,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必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必超收入10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小 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