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39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董必超,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承包经营黄山国际大酒店康乐部,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董必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必超收入101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小 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