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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3977号

董亚伟与许欠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3977号起诉人董亚伟,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生,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董亚伟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起诉人称:被诉人许欠欠因犯诈骗罪等,被静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许欠欠诈骗起诉人价值73.6万元的财物。由于被诉人迟迟不退还赃款,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许欠欠支付73.6万元。

本院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根据已知材料,被诉人许欠欠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二审刑事判决书认定许欠欠诈骗董亚伟玉器价值73.6万元。由于许欠欠所得赃款属刑事退赃范畴,不属于民事责任范围。因此,董亚伟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董亚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言耀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袁 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