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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353号

黎礼成、赣州启梦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礼成,赣州启梦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黎礼成,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被执行人赣州启梦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红金工业园铜铝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黎礼成诉被执行人赣州启梦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执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远明

审判员  肖 锋

审判员  刘君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棕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