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终38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洪战滨,男,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靳彩霞,女,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艳敏,女,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化志杰,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立鸣,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伐,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韩凤斌,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锡林,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郭彩云,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弘,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洋,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洪战滨等11人因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哈尔滨市政府)撤销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市中院)(2016)黑01行初1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哈尔滨三八饭店始建于1958年,系区属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下属国有企业。2007年企业被政府部门动迁,给付动迁补偿款960万元。2009年哈尔滨三八饭店启动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货币安置职工工作。至2014年已安置职工140余人。洪战滨等人系原哈尔滨三八饭店职工,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保险费、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包烧费、加班费及解决其辞退的工龄工资、社平工资差额补齐问题。2014年1月1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业信息商务局(以下简称工业信息商务局)作出《关于三八饭店职工洪战滨等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不存在欠缴“三险一金”及拖欠生活费、包烧费问题,对于加班补助因无记录不予支持。因靳彩霞在企业改制前已被辞退,不存在解决工龄工资问题。2015年1月1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里区政府)作出哈里政信查[2015]6号《关于洪战滨等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维持了工业信息商务局的处理意见。2015年4月14日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哈政信核[2015]17号《关于洪战滨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维持了道里区政府的复查意见。2016年6月29日,洪战滨等11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哈政信核[2015]17号《关于洪战滨等人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哈尔滨市中院(2016)黑01行初171号行政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洪战滨等11人对哈尔滨市政府作出的哈政信核[2015]17号复查复核意见书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洪战滨等11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洪战滨等11人上诉称,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哈尔滨市中院一审裁定非法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丧失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对哈尔滨市政府权力部门非法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和诉求,得不到纠正。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哈尔滨市政府依据《信访条例》针对洪战滨等人上访问题经调查作出的复核意见,并未对洪战滨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新的处理意见,对洪战滨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新的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对洪战滨等11人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洪战滨等11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畅春松
审判员 李秀华
审判员 付 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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