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14号
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组织机构代码59275385—7。
法定代表人:黄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东,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敏,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遂宁市众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芯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葛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