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2日,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蒋清伟,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8日,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国与被执行人蒋清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蒋清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清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杨玉国偿还借款645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3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68元。但被执行人蒋清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清伟有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蒋清伟所有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二、被执行人蒋清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蒋清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蒋清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杨玉国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杨玉国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助忠
审判员 蒋能凯
审判员 王明宏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