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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恢16号

夏开洪、成华区瑞丽装饰设计中心、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8-02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开洪,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华区瑞丽装饰设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夏开洪,男,生于1968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罗富安、文艳,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40号。法定代表人蒋德才。被执行人成华区瑞丽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5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L4127325-1。法定代表人张丽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夏开洪与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华区瑞丽装饰设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7年1月19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彭山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41961元(本金35800元,利息5724元,执行费437元),并已支付给申请人夏开洪本金及利息41524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40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洪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彭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