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1民初941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94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徐某甲,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对被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徐某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付多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东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