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941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徐某甲,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对被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徐某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付多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孟东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