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4执66号

刘兰、李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兰,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刘兰,女,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88年8月29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晴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4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刘兰申请执行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3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涛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李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开户账号为62×××7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6713.00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23937001040010957;

二、扣划被执行人李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行开户账号为62×××7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47.50元至晴隆县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账户2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明 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余��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