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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执143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杨玉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杨玉旺,刘光花,张淑庆,王世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C}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行长。

被执行人:杨玉旺,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刘光花,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淑庆,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王世福,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杨玉旺、刘光花、张淑庆、王世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玉旺、刘光花、张淑庆、王世福银行存款4491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利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彦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