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栾本营,行长。
被执行人:杨玉旺,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刘光花,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淑庆,男,汉族,住临邑县。
被执行人:王世福,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杨玉旺、刘光花、张淑庆、王世福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玉旺、刘光花、张淑庆、王世福银行存款44915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利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魏彦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