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62号
原告:王明辉,男,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惠水县。
被告:陈国辉,男,1965年12月27日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惠水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开发区。
负责人:宋文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辉与被告陈国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明辉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免交。
审判员 胡 红 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云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