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3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1号。
负责人:赖小发,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京,系该公司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家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写字楼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92841608Q。
法定代表人:郑石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郑石英,女,汉族,1947年6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肖中平,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章贡支行与被告江西省家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郑石英、肖中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在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傅一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