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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97号

吕爱叶与孙元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爱叶,孙元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吕爱叶,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孙元民,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吕爱叶申请执行孙元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8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孙元民支付原告吕爱叶租赁费、清理费及维修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6712.99元;支付自2016年6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赁费(日租金按50元计算);支付违约金26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孙元民归还原告租赁物钢管2776米、扣件5781套,如不能归还,赔偿钢管49968元、扣件28905元。被执行人孙元民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吕爱叶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81.3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元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257166.3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中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