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31061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负责人张玉民,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松,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文,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100号创意100产业园3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蔡震宇。
被告: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一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训。
被告: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燕儿岛路17号3号楼4-202。
法定代表人:戴葵花。
被告:戴向阳,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蔡震宇,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王晓辉,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青岛远传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胶东路1号1-5栋-2层F-21室。
法定代表人:邓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诉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龙科技公司)、被告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通信公司)、被告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品屋公司)、被告戴向阳、被告蔡震宇、被告王晓辉、被告青岛远传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传通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文、王卫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麒龙科技公司、被告三维通信公司、被告鲜品屋公司、被告戴向阳、被告蔡震宇、被告王晓辉、被告远传通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麒龙科技公司立即偿还本金5797181.44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利息、复利、罚息为189634.67元);2.远传通讯公司立即偿还本金5797181.44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3.鲜品屋公司、戴向阳、蔡震宇、王晓辉对麒龙科技公司上述欠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对麒龙科技公司、三维通信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5.麒龙科技公司、三维通信公司、鲜品屋公司、戴向阳、蔡震宇、王晓辉、远传通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于2014年9月15日与麒龙科技公司签订编号为0380300008-2014年(南二)字009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582万元,期限6个月,以其公司名下位于市北区胶东路X号X-X栋XX层房地产(青房地权市字第309251号)、三维通信公司名下崂山区李山东路XX号9处房地产为该笔业务办理抵押担保,鲜品屋公司、戴向阳、蔡震宇、王晓辉、远传通讯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麒龙科技公司未按时归还上述借款。被告麒龙科技公司、被告三维通信公司、被告鲜品屋公司、被告戴向阳、被告蔡震宇、被告王晓辉、被告远传通讯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递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被告经传唤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2014年9月15日,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贷款人)与麒龙科技公司(借款人)签订编号为0380300008-2014年(南二)字009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麒龙科技公司向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借款582万元用于购货。借款期限为6个月,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2.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与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20%;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3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借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3.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即构成违约,贷款人有权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方造成的损失。5.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2014年9月15日,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与麒龙科技公司(××)签订编号为0380300008-2014年南二(抵)字0915-1号《抵押合同》,约定麒龙科技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胶东路X号X-X栋XX层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2014年12月23日,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与麒龙科技公司就后者名下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4147420号,原告为房地产他项权利人。
三、2014年9月15日,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甲方、××)与三维通信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0380300008-2014年南二(抵)字0915-2号《抵押合同》,约定三维通信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XX号X号楼X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九处房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等)。该合同中同时约定甲方主债权存在其他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乙方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2014年9月28日,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与三维通信公司就后者名下上述九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4113733号,原告为房地产他项权利人。
四、2014年9月15日,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债权人)与鲜品屋公司(保证人)签订合同编号为0380300008-2014年南二(保)字0085号《保证合同》,约定鲜品屋公司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五、2014年8月19日,蔡震宇及王晓辉(保证人)、戴向阳(保证人)分别与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债权人)签订编号为0380300008-2014年南二(保)字0819-1号、0380300008-2014年南二(保)字0819-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年4月10日,远传通讯公司(保证人)与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债权人)签订编号为0380300008-2015年南二(保)字04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编号为0380300008-2014年南二(保)字0819-1号、0380300008-2014年南二(保)字0819-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均为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在人民币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麒龙科技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编号为0380300008-2015年南二(保)字041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4年8月1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在人民币1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麒龙科技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同时,上述三份合同均约定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前述最高余额内。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六、2014年9月15日,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向麒龙科技公司发放贷款5820000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期限为6个月,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11日。
七、上述欠款到期后,麒龙科技公司未如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麒龙科技公司尚欠原告欠款本金5750588.44元。利息、复利、罚息共计918965.13元。另案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9月2日,青岛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就麒龙科技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胶东路X号X-X栋XX层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为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他项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29号,债权数额为1280万元,附记注明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2013年9月2日,青岛市崂山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就三维通信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XX号X号楼X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九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为房地产他项权利人,他项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34号,附记注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9套房产共计抵押680万。
本院认为,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而麒龙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麒龙科技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本院对此予以支持。麒龙科技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市北区胶东路X号X-X栋XX层房地产作为抵押房产,三维通信公司提供其名下位于崂山区李山东路22号的9处房产作为抵押房产,上述房产均已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对于上述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清偿顺序后于在先登记的抵押权。根据鲜品屋公司与工商银行市南二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戴向阳、蔡震宇及王晓辉、远传通讯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的三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鲜品屋公司、戴向阳、蔡震宇及王晓辉、远传通讯公司均自愿放弃担保履行次序的抗辩,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戴向阳、蔡震宇及王晓辉应当在最高债权余额4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远传通讯公司应当在最高债权余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麒龙科技公司、被告三维通信公司、被告鲜品屋公司、被告戴向阳、被告蔡震宇、被告王晓辉、被告远传通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借款本金5750588.44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918965.1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戴向阳、蔡震宇及王晓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4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岛远传通讯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1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对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胶东路1号1-5栋负三层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权,但清偿顺序后于编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29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所记载的债权;
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对被告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XX号X号楼X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X号楼XXXX九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可以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权,但清偿顺序后于编号为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34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所记载的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59308元,由被告青岛麒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三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鲜品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戴向阳、被告蔡震宇、被告王晓辉、被告青岛远传通讯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魏慧慧
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冷宣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