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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103号之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段贤安、张从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段贤安,张从梅,黄基财,张定红,徐贵俊,陈巧云,黄基柱,周叶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段贤安,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张从梅,女,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黄基财,男,汉族,1966年7月5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张定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3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徐贵俊,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陈巧云,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黄基柱,男,汉族,1964年4月4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周叶凤,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50元。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满

审 判 员  黄邓明

代理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