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1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
被执行人:段贤安,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张从梅,女,汉族,1972年3月6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黄基财,男,汉族,1966年7月5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张定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3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徐贵俊,男,汉族,1963年8月8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陈巧云,女,汉族,1962年7月13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黄基柱,男,汉族,1964年4月4日生,住肥西县。
被执行人:周叶凤,女,汉族,1964年7月16日生,住肥西县。本院依据的(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50元。2、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正满
审 判 员 黄邓明
代理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解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