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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7651号

新疆亚华威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林碎育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新疆亚华威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林碎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7651号

原告:新疆亚华威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钱国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刚,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碎育,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冠琪,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仁古丽·图尔迪,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亚华威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碎育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孙津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