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7378号
原告:历学良,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喜,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西(天穆镇政府对过)。
负责人:曾志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琦,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
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琦,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历学良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成喜,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历学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辰分公司退还货款2800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10倍价款即2800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公证费2000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担负。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9日,原告在北辰分公司购买了由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茶叶加工厂生产的“狮牌龙井茶特级KG0.350克装”5盒,每盒单价560元,共计花费2800元,涉案产品没有标注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号、中国地理标志,涉嫌假冒伪劣。后原告举报至杭州市工商局西湖风景区名胜区分局。该局于2016年3月8日回复:“经调查,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茶叶加工厂称,天津华润万家北辰店生产销售的狮牌龙井茶350克装盒装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由此可知,涉案产品是冒用生产许可证、冒用执行标准的假冒产品,故呈诉。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商品不存在原告诉请的问题。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9日,原告在被告北辰分公司购买“狮牌龙井茶特级KG0.350克装”5盒,每盒单价560元,共计花费2800元,被告北辰分公司为其开具电脑打印购物小票1张。另查,2016年2月1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出具(2016)津北方证经字第430号公证书,对原告上述购买行为进行公证。再查,原告向杭州市工商局西湖风景区名胜区分局对涉案商品涉嫌假冒商品进行举报。该局于2016年3月8日出具消费者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杭工商景消不受字2016第04号),载明“经调查,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茶叶加工厂称,天津华润万家北辰店生产销售的狮牌龙井茶350克装盒装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又查,被告北辰分公司系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下设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北辰分公司支付了货款,被告将商品交付给原告并出具了购物小票,故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茶叶为假冒商品,被告作为专业的商品销售者,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退回涉案商品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商品属于食品,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商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北辰分公司系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承担。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公证费用2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该费用系原告自行选择的支出,非本案诉讼程序必要支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历学良货款2800元,原告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将购买的“狮牌龙井茶特级KG0.350克装”5盒退还被告;
二、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2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朋志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九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