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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2号

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2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长乐市。因吸毒于2016年5月1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3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秋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到长乐市某街道某小区6座404室,用被害人余某藏在门口砖头下的备用钥匙打开房门,入户盗走余某价值人民币980元的银灰色苹果5S港版手机一部和价值人民币32元沃玛格牌石英手表一块,并盗走被害人陈某2价值人民币586元的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次日上午,被告人谢某再次进入上述地点,被被害人余某发现后报警抓获,并追回全部赃物发还被害人。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被害人余某、陈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到长乐市某街道某小区6座404室,用被害人余某藏在门口砖头下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内,盗走余某价值人民币980元的银灰色苹果5S港版手机一部和价值人民币32元沃玛格牌石英手表一块,盗走被害人陈某2价值人民币586元的黑色三星牌手机一部。次日上午,被告人谢某再次进入上述地点,被被害人余某发现后报警抓获,并追回全部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被害人余某、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谢某在侦讯阶段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起至

二○一七年三月二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暂扣于长乐市公安局的手表一个,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余维学。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郑 清

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

人民陪审员  林星重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依琴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