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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3751号

肖冬冬与易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冬冬,易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751号

原告:肖冬冬,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易小兰,女,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冬诉被告易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冬冬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575元,由原告承担575元。

审 判 长  胡美兰

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

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