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751号
原告:肖冬冬,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易小兰,女,196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冬冬诉被告易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冬冬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575元,由原告承担575元。
审 判 长 胡美兰
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
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