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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8民初1610号

徐盼龙与朱景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盼龙,朱景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8民初1610号

原告:徐盼龙,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抚州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朱景焕,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徐盼龙诉被告朱景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盼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景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盼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共向我借现金人民币120000元,并说好短期内归还。2015年11月25日,我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仅偿还了20000元,余款100000元立下欠条,约定2015年12月15日还清。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所欠借款。被告朱景焕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除自己的陈述外,另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11月25日由被告朱景焕书写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朱景焕因此前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11月25日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两页。证明2015年9月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资金来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被告朱景焕对此前向原告所借款进行结算,立下内容为“欠条本人朱景焕欠徐盼龙人民币拾万整(100000¥),本人同意于2015年12月15日欠钱还清给徐盼龙。借款人朱景焕2015、11、25”的《欠条》。此后,被告朱景焕一直未偿还上述所欠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此前向原告所借款进行结算并出具《欠条》,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欠条》的约定还款。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朱景焕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徐盼龙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6元,由被告朱景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新建

审 判 员  占良春

代理

审判员  郝燕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葛 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