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徐福莹,女,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登俊,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管志兵,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被执行人:仇青云,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仇青云银行存款人民币3005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璐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