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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66号

李真与徐州九天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真,徐州九天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66号

原告:李真,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东关开发区。

被告:徐州九天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北环路新龙雾桥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后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真诉被告徐州九天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真负担。

审判员  徐敦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