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66号
原告:李真,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东关开发区。
被告:徐州九天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北环路新龙雾桥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后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真诉被告徐州九天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李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真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真负担。
审判员 徐敦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