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8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振豪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甲5号楼12层1单元1503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雨师,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旭,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雅阁丽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安庄村南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薛兵,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薛兵,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振豪联创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雅阁丽特装饰有限公司、薛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钟 晓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