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对原告许晓明与被告徐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八行补正为“原告许晓明与被告徐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二、(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四行“徐晓明”补正为“许晓明”。
审判员 梁警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