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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9104号

许晓明与徐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对原告许晓明与被告徐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正文第八行补正为“原告许晓明与被告徐秀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二、(2016)京0117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四行“徐晓明”补正为“许晓明”。

审判员  梁警予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