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3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阮杏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社芬、谭文秀,分别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钟伟英,男,现住江门市。
被告:钟龙波,男,现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伟英、钟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启杰二○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容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