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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13号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伟英、钟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伟英,钟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3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阮杏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社芬、谭文秀,分别是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钟伟英,男,现住江门市。

被告:钟龙波,男,现住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伟英、钟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启杰二○

二○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容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