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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刑初24号

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24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5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张晓红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代理

审判员赵婕、

人民陪审员邢小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日19时许,郑某丙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供电所对面移动营业厅缴话费时,见被告人付某儿子付某甲站在身旁,郑某丙便用手捏了付某甲的脸。出营业厅门后付某甲向付某哭诉脸被捏疼了,因不满郑某丙捏其儿子付某甲的脸,付某便回到店内将郑某丙推倒在地。后经丹江口思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丙左胸部7、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本案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郑某丙协商,双方达成由被告人付某赔偿被害人郑某丙因伤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元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害人郑某丙书面表示对被告人付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付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马某、郑某甲、蒲某、郑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丹江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公安司法(法医)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和相关民事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遇事不能冷静、理智处理,致他人轻伤(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亦赔偿了被害人因受伤所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付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付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认为有条件对被告人付某进行帮教、监管,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付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红

代理

审判员  赵 婕

人民陪审员  邢小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艳芳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