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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200号

陈孝康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孝康,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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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陈孝康,1987年6月24日生

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华,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孝康与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汪田基

审判员  纪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侯树巍 关注公众号“”